(2017)浙1102执3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美祖、汤军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美祖,汤军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978号申请执行人杨美祖,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汤军波,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杨美祖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02民初142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汤军波一、被执行人汤军波在(2017)浙1102执397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军波银行存款人民币402507.2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慧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