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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执恢7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李振生、张玉华、杨国辉、王海颖、邸延波、唐桂平、潘金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李振生,张玉华,杨国辉,王海颖,邸延波,唐桂平,潘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恢7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温凯,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振生,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张玉华(李振生配偶),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杨国辉,男,1980年3月7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王海颖(杨国辉配偶),女,1982年12月10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邸延波,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唐桂平(邸延波配偶),女,1962年8月12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潘金敏,男,1976年7月1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振生、张玉华、杨国辉、王海颖、邸延波、唐桂平、潘金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力市人民法院(2017)黑0781执恢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继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宇人民陪审员  历红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星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