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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焦丽华与被告刘金鹏、吴永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丽华,刘金鹏,吴永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2662号原告:焦丽华,女,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刘金鹏,男,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吴永桂,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丽华与被告刘金鹏、吴永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丽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姚卫强人民陪审员  许兴寿人民陪审员  刘永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正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