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焦丽华与被告刘金鹏、吴永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丽华,刘金鹏,吴永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2662号原告:焦丽华,女,196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刘金鹏,男,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吴永桂,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丽华与被告刘金鹏、吴永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丽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姚卫强人民陪审员 许兴寿人民陪审员 刘永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正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