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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郭鹏飞与商丘国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琪达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鹏飞,商丘国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琪达实业有限公司,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3396号原告:郭鹏飞,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商丘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东明路国奥世家南院南第一间门面。被告:河南琪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南博远名苑2号楼1层5-6号。被告:王涛,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郭鹏飞与被告商丘国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琪达实业有限公司、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经本院审查,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于2017年8月22日对商丘国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琪达实业有限公司、王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该案应当驳回原告郭鹏飞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鹏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培勤审判员  梁大红陪审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慧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