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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02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罗桂芬与玉溪万和医院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桂芬,玉溪万和医院

案由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02民初2118号原告:罗桂芬,女,汉族,1951年2月2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被告:玉溪万和医院。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号。注册号:530402100017155。负责人:肖德安。原告罗桂芬诉被告玉溪万和医院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541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05年至2016年10月1日在被告处从事厨师工作,月工资3300元。原告2016年8月至9月的工资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尚欠5410元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身份证、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相应的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5410元,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玉溪万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桂芬劳务报酬541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玉溪万和医院负担。以上款项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雪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