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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红礼与侯备占、李世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红礼,侯备占,李世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民终2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礼,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前,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备占(又名侯超普),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凯,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世新,男上诉人李红礼因与被上诉人侯备占、李世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03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红礼上诉请求:改判其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侯备占、李世新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李红礼未对侯备占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是错误的,侯备占的损伤是由于医院过错导致,应该由医院承担责任;其驾驶车辆不是为了自身需要,应由车辆所有人李世新承担责任;侯备占的损失已经得到赔偿,且之前的诉讼中侯备占表示不再要求其赔偿。侯备占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一审诉讼期间的有关鉴定事项完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存在没有鉴定的情形;鉴定结论已经证明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李红礼酒后明知所驾驶车辆没有保险而驾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世新未作答辩。侯备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李红礼、李世新连带赔偿医疗费(包括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48881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月9日,李世新到临泉县城为其新购买的轿车办理入户手续,由于其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让李红礼为其开车。当日21时许,李红礼驾车沿X062县道自东向西行驶至临泉县瓦店镇境内时,与相向方向侯备占所骑并搭载其妻子李桂秀、儿子侯子超、女儿侯云霞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侯备占、刘桂秀、侯子超受伤及侯云霞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红礼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侯备占无责任。经鉴定:1、侯备占为八级伤残;2、侯备占已构成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无法从事重体力及需远距离行走的劳动,若目前未从事无需行走的轻微工作,则酌情给予伤后误工致鉴定之日,营养期180日,护理120日;3、择期行外支架及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误工60日,营养15日,护理15日;4、后续治疗费8000元。侯备占伤后支付医疗费622.1元、鉴定费5350元。一审法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1122号案件,已经判决李世新、李红礼赔偿侯备占71天的误工费用、71天的护理费用,应在本案中扣除误工和护理期限各71天。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红礼驾驶李世新所有的小型轿车致侯云霞死亡、侯备占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李世新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李红礼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侯备占已举证证明其因本案治疗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的相关证据,其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红礼提出侯备占仍需继续治疗,其伤残等级鉴定时期不成熟,残疾赔偿金暂不予支持的辩解,一审法院认为侯备占需继续治疗是因为侯备占取出内固定物需要二次手术,李红礼也没有提出对侯备占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应按双方同意的鉴定机构已鉴定的伤残八级计算残疾赔偿金;李红礼提出其是帮工人,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由被帮工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一审法院认为,李红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和侯备占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红礼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应与李世新承担连带责任。故李红礼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李世新提出其一共拿出大约15万元给李红礼的哥,包括丧葬费等,法院第一次判决已经赔偿完,其不应该再赔偿的辩解,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第一次一审法院(2010)临民一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红礼、李世新已部分赔偿侯备占等人的损失,但侯备占在本案提出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并未得到赔偿,且李世新也未举出已全部赔偿侯备占损失的证据;李世新提出其的肇事轿车未经其同意不应该变卖的辩解,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处理李世新的肇事车辆,故李世新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侯备占的损失为:医疗费8552.1元(住院期间的医疗费552.1元+后续医疗费8000元)、误工费194593.1元[82.7元/天×2353天(损伤后自评残之日止共2364天+二次手术后误工期限60天-两被告已经赔偿过的误工期限71天)]、护理费7296元[114元/天×64天(损伤后护理期限120天+二次手术护理期限15天-两被告已经赔偿过的护理期限71天)]、营养费5850元[30元/天×195天(损伤后营养期限180天+二次手术营养期限15天)]、残疾赔偿金70320元(11720元/年×20年×30%)、鉴定费5420元、交通费752元、精神抚慰金酌定20000元,合计312783.2元。判决:一、李世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侯备占各项损失312783.2元,李红礼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侯备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32元,由李红礼、李世新共同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结合鉴定结论对侯备占的损失进行了分析和认定,并依据法律规定判决李世新与李红礼对侯备占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合法合理,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李红礼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不应当由其承担责任,但其在二审中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没有新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红礼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5992元,由李红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颖审判员 刘 媛审判员 崔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雨倩附:(2017)皖12民终2020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