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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邹志勇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志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780号罪犯邹志勇,男,汉族,1979年12月29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萧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萧刑初字第003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志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邹志勇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邹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邹志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志勇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