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罗英武、南昌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英武,南昌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840号申请执行人:罗英武,男,1975年7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南昌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周家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家平,男,1960年8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南昌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家平支付申请执行人罗英武工程款39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775元、执行费500元(暂计)。现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家平银行存款40275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南昌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家平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