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四伟与王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伟,王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3557号原告:刘四伟,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王国明,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刘四伟诉被告王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刘四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四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四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刘四伟负担。审判员 李春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