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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四伟与王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伟,王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3557号原告:刘四伟,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王国明,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刘四伟诉被告王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刘四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四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四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3元,由原告刘四伟负担。审判员  李春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