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田文靖与张洪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靖,张洪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2610号原告:田文靖,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端明,男,汉族,1976年2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张洪启,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瑞强,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文靖诉被告张洪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文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原收4300元,现应收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