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西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李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李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中地滨江国际8栋2单元2楼。法定代表人许辉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彪,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壮族,住钦州市钦南区,广西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彪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彪的住所地在钦州市钦南区。为方便案件执行,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07执101号广西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彪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卫东审判员 方 辉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平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