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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西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李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李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中地滨江国际8栋2单元2楼。法定代表人许辉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彪,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壮族,住钦州市钦南区,广西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彪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彪的住所地在钦州市钦南区。为方便案件执行,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07执101号广西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彪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卫东审判员  方 辉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平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