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善明诉被告安徽剑桥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善明,安徽剑桥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311号原告:杨善明,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安徽剑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邱村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启山,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善明诉被告安徽剑桥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善明撤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杨善明负担。审 判 长 吴安清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人民陪审员 崔思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