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执13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福州景天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闽凯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景天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闽凯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135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福州景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XX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闽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林金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景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闽凯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支付全部欠款等费用为由,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执3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添津审判员 郑军育审判员 肖丽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英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