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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02深圳市明宏石材护理有限公司与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明宏石材护理有限公司,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2618号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明宏石材护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码头路雅涛花园B栋3-305,组织机构代码69396591-2。法定代表人:黎有斌。委托代理人:柯颖哲,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寄帆,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汇处卓越世纪中心4号楼06层0601-06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77481。法定代表人:吴展青。委托代理人:林志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思洋,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明宏石材护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被告(反诉原告)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预收5248元(已由被告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因被告变更反诉请求后撤回反诉,按规定收取25元,由被告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姚  璇  娟人民陪审员 黄  绮  玲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小勇(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