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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庆鹏、刘东秀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鹏,刘东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2902号申请执行人张庆鹏,男,汉族,1982年11月27日生,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刘东秀,女,汉族,1981年7月25日生,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案由:离婚纠纷。申请执行人张庆鹏与被执行人刘东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作出的(2012)武民一初字第5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2902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津0114执2902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树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