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7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73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女。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6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娟审判员 张忠星审判员 赵楠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 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