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4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高博、吕丙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博,吕丙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4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博,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丙刚,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上诉人高博因与被上诉人吕丙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3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博以双方庭外和解,上诉人义务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高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上诉人高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友僧审判员 穆庆伟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雅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