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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1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一路。法定代表人车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卞飞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