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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6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庞平仔、李四与韩宏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平仔,李四,韩宏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6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庞平仔,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左云县管家堡乡管家堡村人,现住XXXX。申请执行人:李四,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左云县管家堡乡平川村人,现住XXXX。被执行人:韩宏武,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南郊区云冈镇新旺庄村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庞平仔、李四与韩宏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生效的(2000)左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韩宏武应当支付申请人庞平仔、李四赔偿款34700元,申请人认可已支付8000元,余26700元至今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宏武存款26700元、诉讼费1400元、执行费42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88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学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