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冯秋菊、日照凯讯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秋菊,日照凯讯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冯秋菊,居民。被执行人:日照凯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管委会创业中心C4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原,经理。申请执行人冯秋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1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日照凯讯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4052元,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的情况;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情况,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冯秋菊有人民币14052元本金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冯秋菊如发现被执行人日照凯讯电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新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夏培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山传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