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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邓清仁与袁中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清仁,袁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邓清仁,男,生于1988年12月3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广元市。被执行人:袁中华,男,生于1986年2月16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清仁与被执行人袁中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其名下的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纪肖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