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蔡生军与陈兵贵、韩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生军,陈兵贵,韩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1713号申请执行人蔡生军,男,汉族,1973年7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陈兵贵,男,汉族,1973年3月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韩超,男,汉族,1979年12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生军与被执行人陈兵贵、韩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