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3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姜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3刑初7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被告人姜某,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辩护人杨毅琼,上海丰启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随案移送了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及辩护人杨毅琼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本院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姜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国家禁止出口方原木的情况下,通过购买空白出口单证的方式,将其代理货主何某某(另案处理)出口的方原木伪报品名为板材,并委托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同日,被告人姜某代理何某某出口的1票4个集装箱共计66.38吨货物因伪报品名被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现场查验。上述货物经检测均为古夷苏木方原木,经归类认定系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遂移送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缉私分局处理。案发后,上述古夷苏木方原木已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姜某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但在侦查人员询问时未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姜某逐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古夷苏木方原木,重量达66.38吨,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姜某在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以上至二年六个月以下幅度内量刑,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姜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姜某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希望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上述事实,有《合同协议》《清单》《贷记凭证》《支付清算凭证》《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装箱单》《代理报关委托书》《提单》《订舱单》《记账单》《拖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出口查验通知书》《查验货物记录单》《取样登记表》《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涉案财物入库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国家林业局华东木材及木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上海办事处出具的《进出口木材鉴定审核表》、原外经贸部《禁止出口货物目录》,证人何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恽某、陈某某、曹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姜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姜某向本院缴纳了人民币5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古夷苏木方原木,重量达66.38吨,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庭前缴纳了部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姜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及辩护人亦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对禁止进出口的管制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元,其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古夷苏木方原木以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姜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亭亭审 判 员 夏晓虹人民陪审员 汤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