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赵红永、卢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赵红永,卢玉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42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闫伟,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宗强,男,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随国宸,男,该单位员工。被告:赵红永,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被告:卢玉梅,女,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赵红永、卢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在诉讼期间,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就同一案件事实已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过民事诉讼,并已经调解结案,本次诉讼属重复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