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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3执4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杨占虎与李文凯借款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占虎,李文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478-1号申请执行人杨占虎,男,汉族,1977年3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李文凯,男,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在执行杨占虎与李文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323民初16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文凯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占虎借款74000元,案件受理费825元,并承担执行费1010元,以上共计758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李文凯名下有开户信息,已另案冻结;发现被执行人李文凯名下在盐池县御景园小区有房屋一套,已依法查封。同时将被执行人李文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目前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杨占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博审判员 陈建宝审判员 高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沙明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