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634奚明波与陆欣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欣宜,奚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2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欣宜,女,199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奚明波,男,1966年8月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上诉人陆欣宜因与被上诉人奚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民初1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分别向上诉人陆欣宜邮寄送达了《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和《上诉费催缴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陆欣宜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陆欣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晓琴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储心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