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山东汉亚都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韩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汉亚都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韩某,宫某,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汉亚都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宁,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宫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明辉,董事长。上诉人山东汉亚都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26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汉亚都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韩某在市北区受伤,上诉人及被上诉人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均在市北区,被上诉人宫某户籍地系即墨市,但经常居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内四区。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对原审被告宫某的户籍地为即墨市没有异议,又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市内四区,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被上诉人韩某选择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鉴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纪蓬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