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树泉、王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树泉,王宽,王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233号申请执行人:高树泉,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强,天津巨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兴,天津巨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宽,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王淳,女,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高树泉与王宽、王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车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123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汪若磊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明 亮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