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2民初8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潘涛涛与谭莉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涛涛,谭莉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8602号原告:潘涛涛,男,199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谭莉芸,1978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涛涛诉被告谭莉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涛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涛涛承担。审判员  暴敬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曼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