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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彭泽县黄岭乡长乐村五组与彭泽芳湖苗木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泽县黄岭乡长乐村五组,彭泽芳湖苗木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30民初1209号原告:彭泽县黄岭乡长乐村五组。负责人:陶喜生,该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彭泽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泽芳湖苗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爱华。原告彭泽县黄岭乡长乐村五组与被告彭泽芳湖苗木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彭泽县黄岭乡长乐村五组于同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泽县黄岭乡长乐村五组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杜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