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黄熙杰与张岩、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熙杰,张岩,刘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3民初6626号原告黄熙杰(别名黄帅),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谢威,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岩,男,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民权县。被告刘岩,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民权县。原告黄熙杰与被告张岩、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熙杰委托代理人谢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岩、刘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熙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2、二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7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借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借款期限为18个月,并约定按月支付利息,每月还款1万元;如到期不能归还本息,除正常计息外,自逾期之日向出借人支付全部本金20%的违约金。借款借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款项,但被告在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至今仍有150000元未归还。被告刘岩与被告张岩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14年6月24日登记结婚,上述借贷事实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张岩、刘岩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5日,原告黄熙杰与被告张岩签订了一份《借款借据》,双方约定:被告张岩向原告黄熙杰借款180000元,借款期限18个月(自2014年8月25日至2016年2月28日),每月月底30号还款10000元,到期还清;如若到期不能归还本息,除正常计息外,自逾期之日起向出借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张岩仅归还部分借款,下剩150000元经原告黄熙杰催要没有归还。为追索借款,原告黄熙杰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被告刘岩与被告张岩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14年6月24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黄熙杰与被告张岩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借款意向,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被告张岩使用借款后,未能及时履行偿还原告黄熙杰借款的义务,由此产生的纠纷,被告张岩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黄熙杰要求被告张岩、刘岩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黄熙杰主张被告张岩支付借款利息,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支付借款利率以及支付利息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黄熙杰要求被告张岩支付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岩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原告黄熙杰借款,违反了双方关于按期还款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黄熙杰要求被告张岩支付违约金及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按照约定,被告张岩违约应当支付原告黄熙杰借款本金的20%,为30000元(150000元×20%),律师代理费为7000元,二者合计37000元,不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总额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岩与被告张岩系夫妻关系,且该债务形成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欠款应为被告张岩、刘岩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黄熙杰要求被告刘岩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岩、刘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熙杰借款本金150000元、违约金30000元、损失7000元,合计18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被告张岩、刘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振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