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永坤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永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307号罪犯王永坤,男,1954年4月3日出出生于吉林省双辽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吉0382刑初3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永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5千元。刑期自2016年9月17日至2017年8月16日止,截止2017年8月2日余刑为14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7年8月2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永坤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坤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在本院审理期间,该罪犯已服刑期满,予以释放。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撤回对罪犯王永坤的减刑提请。本院认为,在审理罪犯王永坤减刑案件过程中,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对其减刑建议,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永坤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