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20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刘敬权与蔡志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敬权,蔡志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20645号申请执行人刘敬权,男,汉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蔡志坊,男,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4民初5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蔡志坊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敬权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4391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谢文超执行员 李 雯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车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