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王利珠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王利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6行审34号申请人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马昭渝,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狄涛涛,男,该大队民警,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利珠,男,汉族。申请人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8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王利珠交通违法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协调,被执行人王利珠主动履行该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2017年8月24日,申请人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要求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占梅审判员 杜海洋审判员 张乐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