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执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韩连启、郭庆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连启,郭庆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2012号申请执行人:韩连启,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执行人:郭庆恩,男,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申请执行人韩连启与被执行人郭庆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嘉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9民初427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金额1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其至今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到位标的1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依法必须执行,但履行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29执2012号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涛审判员 岳忠文审判员 冯景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