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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0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克强、河南雷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克强,河南雷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闫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06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克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雷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门学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东。上诉人刘克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雷逸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闫东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9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克强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交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克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克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克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宗红审判员  张向军审判员  侯军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裴蒙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