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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宝鸡市渭滨区金陵街道办事处与被申请人陕西宝太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渭滨区金陵街道办事处,陕西宝太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3314号申请人:宝鸡市渭滨区金陵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赵广荣,任主任。委托代理人:陆威,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宝太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郑军乾,任经理。申请人宝鸡市渭滨区金陵街道办事处与被申请人陕西宝太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宝鸡市渭滨区金陵街道办事处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宝太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60号院11幢负一层的111号、121号、124号、126号、132号、144号、202号、223号、282号、283号、285号、323号共十二套房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11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宝太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60号院11幢负一层的111号、121号、124号、126号、132号、144号、202号、223号、282号、283号、285号、323号共十二套房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115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陕西宝太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建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朔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