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3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何某1、何某2等与刘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1,何某2,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449号原告:何某1,女,汉族,1969年2月1日生。原告:何某2,女,汉族,1971年11月28日生。被告:刘某,女,汉族,1968年5月1日生。原告何某1、何某2诉被告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何某1、何某2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1、何某2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1、何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永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改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