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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3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何某1、何某2等与刘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1,何某2,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449号原告:何某1,女,汉族,1969年2月1日生。原告:何某2,女,汉族,1971年11月28日生。被告:刘某,女,汉族,1968年5月1日生。原告何某1、何某2诉被告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何某1、何某2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1、何某2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1、何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永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改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