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17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海宁市卡莱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海宁市卡莱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7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海宁市水月亭西路336号。法定代表人:许建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海宁市卡莱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斜桥镇工人路138号。法定代表人:朱金林,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浙0481行审55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划扣被执行人海宁市卡莱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2元至海宁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