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翟宋萍、樊永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翟宋萍,樊永飞,翟小华,顾卫锋,南通梵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27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跃龙路80号瑞富大厦。负责人吴海盛,行长。被执行人翟宋萍,女,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樊永飞,男,1975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翟小华,女,1978年9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顾卫锋,男,197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执行人南通梵高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香格里商务中心A幢407室。法定代表人樊永飞。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樊永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崇商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抵押房产进行了查封。申请执行人提交了拍卖申请,但至今未垫资相关费用,致使本院无法启动拍卖程序。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5)崇商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李兴冲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建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