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华英、邓秋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英,邓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277号申请执行人:陈华英,女,1964年3月5日生,汉族,湖南新邵人,住江西省,被执行人:邓秋英,女,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陈华英与被执行人邓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邓秋英已陆续按(2015)湘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了部分偿付本息的义务,但剩余款项6233元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邓秋英的银行存款623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邓秋英相同价值的财产。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智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