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曹兴旺、山西鸿锦泰科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曹兴旺,山西鸿锦泰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7执56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9号。法定代表人郭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曹兴旺。被执行人山西鸿锦泰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32号铜厂南宿舍3-2-11号。法定代表人曹兴旺,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晋0107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曹兴旺、山西鸿锦泰科贸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097007.32元(含诉讼费、利息、保全费、执行费),及利息(按照本金1872839.26元为基数,以双方合同约定计算方法计算)。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二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四、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员 蔡保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跃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