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4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秦国立与何润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国立,何润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650号原告秦国立,男,xxx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何润萍,女,xxx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人,现住莱西市。原告秦国立与被告何润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国立撤回对被告何润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云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卫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