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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4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秦国立与何润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国立,何润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650号原告秦国立,男,xxx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何润萍,女,xxx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人,现住莱西市。原告秦国立与被告何润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国立撤回对被告何润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云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卫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