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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河南尚德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宝瑞盈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尚德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宝瑞盈典当有限公司,周丽琴,刘松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1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尚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西九如东路东1幢11层06室。法定代表人周丽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宝瑞盈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1号1号楼1-2层附9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周丽琴,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刘松科,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河南尚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宝瑞盈典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周丽琴、刘松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尚德商贸有限公司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6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尚德商贸有限公司经收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缴费通知书后,未于规定期限内缴纳二审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南尚德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振勇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