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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某;陈某1;陈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1,陈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9民初450号原告:赵某,女,1948年4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陈某1,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乒乓,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某2,男,1971年7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乒乓,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1、陈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刘丽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