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赵某;陈某1;陈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1,陈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9民初450号原告:赵某,女,1948年4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告:陈某1,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乒乓,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某2,男,1971年7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乒乓,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陈某1、陈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刘丽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