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辖终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汽车厂、汪丽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汽车厂,汪丽,金爱众,金霞,金铮鸣,安庆市宝瑞汽贸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辖终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汽车厂,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龙源街1号。负责人:王术海,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丽,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爱众,男,193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霞,女,199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铮鸣,男,200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原审被告:安庆市宝瑞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206国道与梅城路交叉口安徽玖约家具大楼。法定代表人:胡祝青,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牛湾村北。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汽车厂因与被上诉人汪丽、金爱众、金霞、金铮鸣、原审被告安庆市宝瑞汽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7)皖0828民初16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汽车厂的上诉理由是,本案系合同纠纷,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并不发生直接关系,故安徽省岳西县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汽车轮胎突然爆炸致人死亡引起的纠纷,现汪丽等以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死亡为由提起诉讼,应属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汪丽等选择在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路昌其审判员 叶 武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启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