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6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祖军与潢川县人人购物广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祖军,潢川县人人购物广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1836号原告王祖军,男,汉族,1975年4月19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潢川县人人购物广场(世博店)。注册号411526690136305。住所地潢川县宁西路与内环路交叉口世博国际城2号楼。法定代表人徐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祖军与被告潢川县人人购物广场(世博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祖军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王祖军申请撤回对被告潢川县人人购物广场(世博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祖军撤回对被告潢川县人人购物广场(世博店)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新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