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初3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杨圣坤与江苏立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圣坤,江苏立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初3344号原告:杨圣坤,男,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立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吴庄东路永安街道吴庄社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光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民,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圣坤诉被告江苏立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杨圣坤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圣坤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圣坤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120元,由原告杨圣坤负担。审判员 赵增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娇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