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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纪凡义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纪凡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1136号罪犯纪凡义,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莒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莒刑一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凡义犯抢劫罪,判处有��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案被告人纪刚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2)临刑二终字第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24年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1月4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8月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纪凡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纪凡义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五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纪凡义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纪凡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纪凡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