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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高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刑初92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高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河东杨头316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7)864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高某在其位于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河东杨头村家中容留韩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三次,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未缴纳,限于判处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高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莹子认罪认罚 微信公众号“”